根據2001年10月31日國(country)務院第46次常務會議通過的(of)《中華人(people)民共和(and)國(country)技術進出(out)口管理條例》, “技術進出(out)口”是(yes)指從中華人(people)民共和(and)國(country)境外向中華人(people)民共和(and)國(country)境内,或者從中華人(people)民共和(and)國(country)境内向中華人(people)民共和(and)國(country)境外,通過貿易、投資或者經濟技術合作(do)的(of)方式轉移技術的(of)行爲(for)。 這(this)些行爲(for)包括專利權轉讓、專利申請權轉讓、專利實施許可、技術秘密轉讓、技術服務和(and)其他(he)方式的(of)技術轉移。
技術進出(out)口管理制度
我(I)國(country)對技術進出(out)口實行統一(one)的(of)管理制度,依法維護公平、自由的(of)技術進出(out)口秩序。《中華人(people)民共和(and)國(country)技術進出(out)口管理條例》還規定了(Got it)技術進出(out)口應當符合國(country)家的(of)産業政策、科技政策和(and)社會發展政策,有利于(At)促進我(I)國(country)科技進步和(and)對外經濟技術合作(do)的(of)發展,有利于(At)維護我(I)國(country)經濟技術權益等一(one)系列問題。例如:有關技術進出(out)口的(of)管理問題。再如,條例明确規定:“僞造、變造或者買賣技術進出(out)口許可證或者技術進出(out)口合同登記證的(of),依照刑法關于(At)非法經營罪或者僞造、變造、買賣國(country)家機關公文、證件、印章罪的(of)規定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;尚不(No)夠刑事處罰的(of),依照海關法的(of)有關規定處罰;國(country)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并可以(by)撤銷其對外貿易經營許可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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